第一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建立健全适合本实验室情况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重要规章规范应悬挂公示。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学校及其他上级部门的各项安全规范。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全面辨识、精准管控本实验室安全风险。在实验室中开展的所有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对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实验室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应的危化品、辐射、生物、机电、消防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实验室开展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获得安全准入资格。实验项目开展前,负责教师必须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培训。开展高安全风险实验,必须有教师在场指导。
第六条 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应完成注册登记、在定检有效期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七条 实验室应对管制类、易燃易爆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进行规范管理,按规定购买、领用、存储、使用与处置。
第八条 实验室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及私自使用电热器,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安全用电。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应按规范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并关好门窗。
第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实验过程中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物品用后归位,按规范放置废弃物品,不堆放杂物;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禁止饮食;严禁吸烟、使用可燃性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