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教育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学校将对气瓶安全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校涉及气瓶使用的各类实验室及生产场所。
二、检查安排
(一)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院级安全检查表》相关条目,逐条开展气瓶安全检查:
1.购置管理。认真检查本单位气瓶购买情况,确保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对氧气、氢气、乙炔等高危险气体,应建立本单位审批程序。
2.气瓶的存放和使用要求:
(1)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2)气瓶存放点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
(3)无大量气瓶堆放现象;
(4)每个房间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得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5)气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6)可燃性气体(尤其氢气、乙炔等)不得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放;
(7)建有的独立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气体流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3.气瓶存放地点应设置必要的气体报警装置。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尤其氢气、乙炔等)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氧、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
4.气体管路和气瓶连接正确,气瓶相关标识清晰。
(1)管路材质应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2)气瓶有定期检验合格标识(供应商负责),未使用的气瓶有钢瓶帽;气瓶中的气体是明确的,无过期气瓶。
(3)气瓶上应悬挂状态标识,确定气瓶的“满、使用中、用完”三种状态;不用时,及时关闭气瓶总阀;“用完”的气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安全清运;严禁在用气瓶和“用完”气瓶混放。
(二)各单位认真组织盘点本单位气瓶数量,建立气瓶台账,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的气瓶台账,确保账物一致(台账模板见附件一)。请各单位将本单位的气瓶台账(纸质版)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11月28日前报送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技安科。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成立专家组,于12月1日开始,对校内实验室气瓶以及相关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台账、存储使用情况、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情况。对于查出的问题,检查组将通过隐患排查系统向使用单位和相关实验室责任人下发整改通知;情况严重的,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
联系人:赵端正 联系电话: 84892903
国有资产管理处